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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5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55號

聲請人
廖國智
聲請人
歐素雲
聲請人
陳叔文
聲請人
陳六勝
相對人
陳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廖國智、歐素雲、陳叔文、陳六勝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零捌元、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壹元、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壹元、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5397號民事判決以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41元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其餘19,007元、4,168元、2,779元、1,834元依序由聲請人即原告廖國智、歐素雲、陳叔文、陳六勝負擔。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對之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86號民事判決原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應再給付聲請人即上訴人廖國智924,768元、聲請人即上訴人歐素雲202,800元、聲請人即上訴人陳叔文135,200元、聲請人即上訴人陳六勝89,232元,……。其餘上訴駁回。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駁回部分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負擔,不得上訴而告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

一、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廖國智1,852,272元、聲請人歐素雲406,200元、聲請人陳叔文270,800元、聲請人陳六勝178,728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708,000元【計算式:1,852,272+406,200+270,800+178,728=2,70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829元,業經聲請人預納在案。

二、第一審判決相對人分別給付聲請人廖國智、歐素雲、陳叔文、陳六勝2,736元、600元、400元、264元,聲請人就其敗訴

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金額分別為聲請人廖國智1,849,536元、聲請人歐素雲405,600元、聲請人陳叔文270,400元、聲請人陳六勝178,464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704,000元【計算式:1,849,536+405,600+270,400+178,464=2,704,000】,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為41,743元,業經聲請人預納在案。三、聲請人廖國智部分:㈠第一審聲請人勝訴部分金額共計4,000元【計算式:2,736+600+400+264=4,000】,訴訟費用41元由相對人負擔,因相對人未上訴而確定。故第一審確定部分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廖國智之訴訟費用為28元【計算式;41×2,736/4,000=2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㈡聲請人廖國智第二審上訴金額1,849,536元,應徵裁判費28,552元【計算式:41,743×1,849,536/2,704,000=28,552】,其廢棄改判金額為924,768元,此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9,504元【計算式:19,007×924,768/1,849,536=9,504】及第二審訴訟費用14,276元【計算式:28,552×924,768/1,849,536=14,276】應由相對人負擔。㈢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廖國智之訴訟費用額為23,808元【計算式:28+9,504+14,276=23,808】。四、聲請人歐素雲部分:㈠第一審聲請人勝訴部分金額共計4,000元【計算式:2,736+600+400+264=4,000】,訴訟費用41元由相對人負擔,因相對人未上訴而確定。故第一審確定部分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歐素雲之訴訟費用為6元【計算式;41×600/4,000=6】。㈡聲請人歐素雲第二審上訴金額405,600元,應徵裁判費6,261元【計算式:41,743×405,600/2,704,000=6,261】,其廢棄改判金額為202,800元,此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2,084元【計算式:4,168×202,800/405,600=2,084】及第二審訴訟費用3,131元【計算式:6,261×202,800/405,600=3,131】應由相對人負擔。㈢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歐素雲之訴訟費用額為5,221元【計算式:6+2,084+3,131=5,221】。五、聲請人陳叔文部分:㈠第一審聲請人勝訴部分金額共計4,000元【計算式:2,736+600+400+264=4,000】,訴訟費用41元由相對人負擔,因相對人未上訴而確定。故第一審確定部分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陳叔文之訴訟費用為4元【計算式;41×400/4,000=4】。㈡聲請人陳叔文第二審上訴金額270,400元,應徵裁判費4,174元【計算式:41,743×270,400/2,704,000=4.174】,其廢棄改判金額為135,200元,此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1,390元【計算式:2,779×135,200/270,400=1,390】及第二審訴訟費用2,087元【計算式:4,174×135,200/270,400=2,087】應由相對人負擔。㈢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陳叔文之訴訟費用額為3,481元【計算式:4+1,390+2,087=3,481】。六、聲請人陳六勝部分:㈠第一審聲請人勝訴部分金額共計4,000元【計算式:2,736+600+400+264=4,000】,訴訟費用41元由相對人負擔,因相對人未上訴而確定。故第一審確定部分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陳六勝之訴訟費用為3元【計算式;41×264/4,000=4】。㈡聲請人陳六勝第二審上訴金額178,464元,應徵裁判費2,755元【計算式:41,743×178,464/2,704,000=2,755】,其廢棄改判金額為89,232元,此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917元【計算式:1,834×89,232/189,464=917】及第二審訴訟費用1,378元【計算式:2,755×89,232/ 189,464=1,378】應由相對人負擔。㈢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陳六勝之訴訟費用額為2,298元【計算式:3+917+1,378=2,298】。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5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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