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8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張耀彩吳光釗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786號

上訴人
陳娟娟
被上訴人
歐素雲

      陳叔文

      陳六勝

      廖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150萬元,同法條第3項定有明文。司法院依此授權,於民國 (下同)91年1月29日以 (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定於91年2月8日起開始實施。是以得否上訴乃法律所明定,法院書記官就「得否上訴」之警示文句雖有誤寫,而將本不得上訴之判決,誤載為得上訴者,既非不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以處分更正之,自不因此項誤載即使依法不得上訴之判決,變為得上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2,000元,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150萬元,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本院於101年1月6日所為判決正本,判決書末所附警示文句,雖將「不得上訴」誤載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然該誤載並不使依法不得上訴之判決變為得上訴,既如前述,且本院業於101年2月8日即以書記官處分書將其更正為不得上訴,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8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