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國智
歐素雲
陳叔文
陳六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娟娟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九七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