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7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76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此福
相對人
萬傣針織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粘琦政
相對人
相對人
王嘉鈴

      張越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5649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合計4萬574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