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宏瑋(即宏新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婉
- 被上訴人
-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丁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塊石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2,202,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肆仟叁佰拾捌元(34,31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