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塊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宏瑋(即宏新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婉 被 上訴人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丁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塊石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2,202,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肆仟叁佰拾捌元(34,318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