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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紀文惠羅立德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就本院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民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審理(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數度具狀及於言詞辯論庭聲請承審法官方祥鴻向中國文化大學、中央健保局調查證據,並聲請承審法官方祥鴻命相對人提出證據,承審法官方祥鴻明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辯論程序中表示仍有證據要調查,且不同意辯論終結下,卻於同日逕予辯論終結,嗣後聲請人多次具狀提出再開辯論調查證據,承審法官方祥鴻有充裕時間通知兩造再開辯論,卻不為之,而聲請人起訴之目的在於藉由法院公權力向相對人調取物證,並經辯論程序,以證明僱傭關係存在,承審法官方祥鴻卻拒不調查,草率結案,罔顧聲請人訴訟權益。此外,相對人於104 年12月9 日辯論程序前兩日才將民事綜合答辯意旨狀(二)寄至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事務所,且於同日承審法官方祥鴻亦表示未接獲相對人之答辯意旨狀,此已嚴重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益。為此,承審法官方祥鴻顯已違背刑法第124 條、第131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82 條第2 項、第286 條前段、第287 條、第289 條、第343 條、第345 條第2 項之規定,其審理本案有偏頗之虞,難期承審法官方祥鴻對聲請人會為公平公正的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法官方祥鴻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甚明。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86年度臺抗字第265號裁定、90年度臺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方祥鴻法官對於訴訟之結果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原因事實。而聲請人所舉聲請方祥鴻法官迴避之原因,亦已經承審法官方祥鴻函請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就業服務中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勞動部勞動立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提供相關證據,並就兩造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加以審酌,且已於判決理由中述明無調查之必要等,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又衡以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為法院之職權,法院斟酌全部辯論意旨及證據之結果,對於不必要之證據方法,原可衡情捨棄,不受當事人請求之拘束,因此,聲請人前揭迴避之事由亦僅為法院調查證據之職權行使範疇,尚難以此而認法官方祥鴻有偏頗之虞,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不足以認定法官有偏頗之虞。另經本院綜觀全部卷證資料,承審法官方祥鴻關於訴訟程序之指揮,實難認執行職務有何不公平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方祥鴻法官迴避,核與前揭規定及說明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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