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洪淑華
- 被上訴人
- 廖榮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1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號房屋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另第2項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至遷讓返還上揭房屋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1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即應以上訴人占有系爭租賃房屋之價額、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租金1萬元部分為準,至其併對原審判命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雖亦提起上訴,然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系爭租賃房屋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系爭租賃房屋市價為每月租金10,000元乘以1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再乘以12】,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與給付租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10,000元,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10,000元(計算式:1,200,000+10,000=1,21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