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道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春龍即林春龍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0月7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354,000元,及自9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354,0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