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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陳玲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5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上訴人並於同日下午8時至和平東路派出所領取郵件,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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