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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此福
被告
萬傣針織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粘琦政
被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聰敏
被告
王嘉鈴

      張越富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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