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0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此福
- 被告
- 萬傣針織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粘琦政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粘聰敏
- 被告
- 王嘉鈴
張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四行關於「按年息零點三五計算之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