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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76號

上訴人
雷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9,6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7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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