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36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楊絮雲、邱育佩、邱靜琪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8月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8月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8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5年9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