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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36號

抗告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楊絮雲、邱育佩、邱靜琪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8月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8月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8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5年9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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