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中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 參加人
-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勛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94,901元(即上訴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之分配額),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594,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520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