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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更一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雯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念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吳雯婷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293 萬元及自105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均廢棄。二、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吳雯婷應給付被上訴人美金9,500 元及自106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均廢棄。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22 萬0,434 元【計算式:新臺幣293 萬元+美金9,500 元×臺灣銀行106 年4 月14日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72=新臺幣322 萬0,4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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