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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36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62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李逸洲
相對人
百特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明賢
相對人
王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本件相對人百特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特公司)於民國106年2月18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楊明賢為清算人,故列楊明賢為本件相對人百特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再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03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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