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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9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90號

聲請人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健治
相對人
許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5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全部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69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他字第33號事件受理,後相對人撤回上訴,該案即告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萬7,088元、76萬0,632元及第一審證人旅費530元、1,078元,合計126萬9,32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9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