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43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法務部
- 法定代理人
- 邱太三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棠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雄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謝琨琦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清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8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