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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54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54號

上訴人
許榮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陳文智、何秋農、董文源因106年度國字第54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國家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5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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