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國字第12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吳麗惠邱蓮華林純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國字第12號

上訴人
許榮棋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昌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法定代理人
呂新財
被上訴人
陳文智

      何秋農

      董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2項規定甚明。又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增訂有關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不得駁回原告之訴之限制規定,既明文僅侷限於第一審法院不得為訴之駁回,參照其立法說明理由,自屬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之適用。是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第二審法院原可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即得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75號、98年度台抗字第8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6月14日原法院106年度國字第54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原法院於107年7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7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7、29頁)。上訴人雖就其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7年8月31日以107年度聲國字第36號裁定駁回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並已於同年9月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107年度聲國字第36號卷第7-8頁)。上訴人於收受原法院命其補正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及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後,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其上訴顯非合法,揆諸首揭說明,本院不待該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即得以上訴人未遵期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國字第1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