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54號
- 上訴人
- 許榮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陳文智、何秋農、董文源因106年度國字第54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國家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