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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27號

原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參加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繫之於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3號民事事件,是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3號民事事件已判決確定,經本院查明無訛,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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