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27號
- 原告
-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成發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茹
- 被告
-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曙光
- 訴訟代理人
- 張安琪律師
- 參加人
-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勝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繫之於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3號民事事件,是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3號民事事件已判決確定,經本院查明無訛,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