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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春鈴歐陽儀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抗字第10號

抗告人
林明元
相對人
李冠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救字第1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無端遭素不相識之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伊乃對之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00元,裁判費用高達1,138,400元,因伊家境窘困,且多年未有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伊名下雖有坐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1樓房屋,但其上有高達80,000,000元之貸款;再原審雖認伊名下有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錦龍華有限公司及食樂股份有限公司等4筆投資,合計41,833,920元,然其中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年間因財務狀況惡化,負債大於資產,已進行清理程序多年,食樂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其投資早已蕩然無存,並無高達41,833,920元之投資;另伊與相對人素不相識,伊自無可能簽發任何本票予相對人,相對人所持有之本票顯係他人偽造,則伊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原審則以抗告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且經依職權調取抗告人之財產資料,其財產總值達56,508,384元,認其聲請無理由,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非謂當事人全無財產,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判例、29年抗字第179號判例參照)。另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出具之貸款餘額證明書、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食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資料以為釋明。而原審法院調取抗告人之財稅資料,雖查得抗告人有房屋2筆、土地3筆、田賦2筆、汽車1筆、投資4筆,資產合計高達56,508,384元,且104年度之收入為48,761元等情,本院審酌抗告人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之2筆房屋及1筆土地部分,依附近相近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計算(見本院卷第13、14頁),其市價約為73,455,329元,則抗告人資產合計約115,298,913元,惟依抗告人提出之貸款餘額證明書之記載,其尚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0,000,000元(見本院卷第9、10頁),另其投資之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食樂股份有限公司業進入清理或解散程序(見本院卷第11、12頁),已無帳面之價值,則抗告人之資產扣除負債及已清理或解散之投資後,已無積極財產,而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38,400元,是抗告人主張其無資力,尚非屬虛妄;又抗告人所提起之前開訴訟既尚待原法院調查辯論,亦難認顯無勝訴之望,則依首揭規定,應准對抗告人為訴訟救助。從而,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予廢棄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2條、第95條、第82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1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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