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1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銘
- 代理人
- 簡羽晨
- 被告
- 騰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美汝
- 被告
- 周煥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後段「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