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簡羽晨
被告
騰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美汝
被告
周煥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後段「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