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3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此福
- 被告
- 雷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楊道藩
- 被告
- 人
- 被告
- 林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第五行「兼法定代理楊道藩」及主文欄中第四行「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楊道藩」及「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六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