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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春鈴林振芳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66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尤仲瑜
被告
辰信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簡國華 原籍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
被告
杜玉如 原籍設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辰信機械有限公司、簡國華及杜玉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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