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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83號

交付房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耀霆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款、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3 項規定即明。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二、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 及其上建物建號6006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7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交付與上訴人。㈢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02 年11月7 日起至交付系爭房地之日止,按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200元,及其中21,224,000元自105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聲明第㈡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就系爭房地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之買賣價金為22,500,000元,聲明第㈢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因遲延交屋所應賠償之懲罰性違約金,屬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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