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房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林玉蕙
- 當事人王耀霆、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耀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3 項規定即明。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二、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 及其上建物建號6006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7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交付與上訴人。㈢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02 年11月7 日起至交付系爭房地之日止,按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200元,及其中21,224,000元自105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聲明第㈡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就系爭房地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之買賣價金為22,500,000元,聲明第㈢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因遲延交屋所應賠償之懲罰性違約金,屬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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