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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訴訟代理人
曹甄秝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被告
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發
被告
施又新

      林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編號8「積欠本金224,22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積欠本金244,22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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