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周奉立
- 訴訟代理人
- 曹甄秝
- 訴訟代理人
- 江佩璇
- 被告
- 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發
- 被告
- 施又新
林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編號8「積欠本金224,22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積欠本金244,22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