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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6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吳佳樺

原告
簡竹君
原告
簡以凡
原告
簡以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被告
楊瑞平
被告
簡嘉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四項之「簡佳儀」均更正為「簡嘉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6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