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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2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24號

上訴人
日光之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啟文
被上訴人
童意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6頁),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58、159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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