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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58號

聲請人
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上英樹
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代理人
李惠貞律師
相對人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清 算 人即
法定代理人
陳適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本院一○六年度司司字第五八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清算公司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建字第53號、102年度建字第231號民事判決、104年度全字第419號假扣押裁定影本為憑,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