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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1號

上訴人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
上訴人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丸紅株式会社)因102 年建字第23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拾叁億陸仟壹佰伍拾叁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3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