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助
- 上訴人
-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淵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丸紅株式会社)因102 年建字第23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拾叁億陸仟壹佰伍拾叁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