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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朱妙芬
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李國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宛螢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周麗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周紹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名下有價值財產僅安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Z000000000-00),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民國106年7月19日陳報狀、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下稱富邦人壽)、債務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在卷足憑,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以北院隆106司執消債清晴字第42號函就上開保單之處分方式轉知兩造,如無意見即通知富邦人壽解款,兩造均無不同意見在案,富邦人壽經通知解款新臺幣(下同)2萬1814元到院分配,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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