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兆順、管國霖、韓蔚廷、陳祖培、李增昌、朱潤逢、周添財、鍾隆毓、曾國烈、范志強、齊百邁、童兆勤、劉五湖、楊子汀、李明新、鄧翼正、魏江霖
- 當事人朱妙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國彰、花旗、何新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宛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麗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飛宏、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君、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娥、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紹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朱妙芬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國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宛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周麗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周紹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名下有價值財產僅安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 Z000000000-00),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民國106年7月19日陳報狀、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下稱富邦人壽)、債務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在卷足憑,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以北院隆106司執消債清晴字第42號函就上開保單之處分方式轉知兩造,如無意見即通知富邦人壽解款,兩造均無不同意見在案,富邦人壽經通知解款新臺幣(下同)2萬1814元到院分配,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 、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