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17號
- 反訴原告
- 杜怡如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光承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博聖律師
- 反訴被告
- 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成
- 訴訟代理人
- 楊閔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鈞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4,858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後,於民國109年8月3日具狀將其聲明變更為:「一、先位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595萬3,829元暨自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備位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12萬9,733元暨自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212頁正反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價額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95萬3,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00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萬4,858元,應再補繳2萬5,146元【計算式:60,004-34,858=25,14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之變更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