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54號
- 上訴人
- 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勳
- 上訴人
- 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翔
- 送達代收人
- 藍梅月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A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第2行「上訴人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上訴人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4行「上訴人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上訴人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