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15號

認領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廖建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親字第15號

原告
陳泳潾
被告
郭靜芳
訴訟代理人
郭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之非婚生子女甲○○於民國101年11月3日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出生,然被告時常將小孩帶走,讓其無法探視,爰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准原告認領被告之非婚生子女甲○○為其子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此項訴訟,須由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非婚生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起訴,始得謂當事人之適格無欠缺。再按民法第1065條第1 項規定之生父認領,係指向非婚生子女承認自己為其生父並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而言,屬意思表示之一種,為單獨行為,不須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同意,且為不要式行為,其性質雖為形成權,但法律既未明定生父應以訴為之,生父起訴請求,自屬於法不合,有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79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被告所生非婚生子女甲○○之生父,請求認領甲○○,然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行使認領之方式不得以訴為之,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1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認領子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