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09號
- 上訴人
-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正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燁鋼鐵有限公司等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0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燁鋼鐵有限公司等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