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66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尤仲瑜 被 告 辰信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國華 原籍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杜玉如 原籍設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辰信機械有限公司、簡國華及杜玉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