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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9號

原告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原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原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告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住同上
原告
謝諒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諸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431號裁定意旨,因原告訴之聲明,就一太事務機器行等5人僅依序表明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並以「過去、現在、未來案件」、「包括但不限於」等籠統方式表明其範圍,並未具體表示請求撤銷執行程序之強制執行事件案號。又訴之聲明不明確,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無從確定者,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又該不明確之聲明非無法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5日公示送達生效,有送達公告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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