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9號
- 原告
- 一太事務機器行
- 法定代理人
- 孫子成
- 原告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原告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原告
-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PAUL HSIEH住同上
- 原告
- 謝諒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諸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431號裁定意旨,因原告訴之聲明,就一太事務機器行等5人僅依序表明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並以「過去、現在、未來案件」、「包括但不限於」等籠統方式表明其範圍,並未具體表示請求撤銷執行程序之強制執行事件案號。又訴之聲明不明確,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無從確定者,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又該不明確之聲明非無法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5日公示送達生效,有送達公告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