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
- 原告
- 許湘鈴
- 原告
- 長田拓也
- 訴訟代理人
- 王惠光律師
- 被告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慶餘
- 被告
- 陳彥豪
陳今豪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而被告陳彥豪、陳今豪之住址分別為「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1」,是本件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其次,本件原告係以不動產買賣契約受有詐欺,主張共同侵權行為及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而為本件請求,而其所主張侵權行為地為被告永慶房屋天母直營店,且依照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合意以房地所在地法院管轄(位於台北市北投區行義路),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有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