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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

原告
許湘鈴
原告
長田拓也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被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告
陳彥豪

      陳今豪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而被告陳彥豪、陳今豪之住址分別為「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1」,是本件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其次,本件原告係以不動產買賣契約受有詐欺,主張共同侵權行為及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而為本件請求,而其所主張侵權行為地為被告永慶房屋天母直營店,且依照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合意以房地所在地法院管轄(位於台北市北投區行義路),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有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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