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薛嘉珩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施又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曹甄秝 江佩璇 被 告 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發 被 告 施又新 林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編號8「積欠本金224,22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積欠本金244,22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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