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 上訴人
- 寶島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羿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2萬3,9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995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9 萬6,9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