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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上訴人
寶島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羿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2萬3,9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995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9 萬6,9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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