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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3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明發周美雲林政佑

聲請人
詹蔣美妹
聲請人
詹勳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瑞玲

詹勳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僅泛稱其為低收戶,欲暫緩給付裁判費並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其就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有未合,不能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3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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