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許文鼎
- 訴訟代理人
- 蘇美玲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賴林富美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94號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因該案爭訟程序尚未確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於110年5月5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11年4月13日台民四110台上461字第1110000001號函附卷可稽。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本案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