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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許文鼎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賴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94號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因該案爭訟程序尚未確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於110年5月5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11年4月13日台民四110台上461字第1110000001號函附卷可稽。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本案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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