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65號
- 原告
- 簡竹君
- 原告
- 簡以凡
- 原告
- 簡以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仲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懷琪律師
- 被告
- 楊瑞平
- 被告
- 簡嘉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四項之「簡佳儀」均更正為「簡嘉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