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72號
- 聲請人
- 廖宜財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33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83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蘑菇數位公司)之清算人,因未檢具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7年6月11日北院忠民譯107年度司司字第272號通知命其補正,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9日具狀陳報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322條本文以清算中公司董事身份就任為清算人,並無推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足資補正,又因清算中公司監察人空缺,無法補正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通過之證明云云。惟查蘑菇數位公司廢止登記前之董事除聲請人廖宜財外、尚有WALDENGREATER CHINA VENTURE S.LTD及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人,此有聲請人所提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登記前之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未經法定清算人之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選任而自任清算人,於法不合,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