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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42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429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黎泰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昱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黎泰緯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正確之到期日,該裁定於107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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