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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楊兆億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逸洲
  • 被告
    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法人葉鍾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18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李逸洲 相 對 人 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億 相 對 人 葉鍾朋 莊淑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 字第71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 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44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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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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