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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48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48號

原告
李慧曦
被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蔡彩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法官助理違法製作裁定書,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著作權法,侵害原告之訴訟權、人格權、健康、名譽及監護權,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自應就此對其負國家賠償責任等語。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臺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聲請指定管轄部分,一併由受訴法院酌處,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4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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