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57號
- 反訴原告
- 即上訴人
- 施敏欽
- 反訴被告
- 即被上訴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次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而反訴原告遲於108年10月31日始提起本件反訴乙情,有民事反訴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是反訴原告係於本訴之訴訟繫屬消滅後,始提起本件反訴,揆諸前揭規定,其反訴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